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商平台最高可被罚二百万|AG 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
多次印发,几经四次审查会,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清领网购乱象 胆电商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投票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计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约的议定与遵守、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问题、电子商务增进、法律责任等展开详尽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多次公开发表印发,几经四次审查会,电子商务法再一问世。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不道德,确保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领电商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发展都有最重要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了哪些更佳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又获得了怎样的规范和反对?电商平台惟到审查义务,最低可罚二百万卖到假货、信息遭到泄漏,这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经历。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对此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惟到审查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消费者伤害的,依法分担适当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道德并未采行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维护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性上,电子商务法某种程度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完备对商品与服务交付给方面,规定租车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给商品时,应该提醒收货人当面按规定;交由他人开立的,应该经收货人表示同意。
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或者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确保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处。适当责任反映灵活性,平台担责要看明确案情消费者权益若被侵害,电商平台该分担何种责任?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查会过程中,连带责任、补足责任、适当责任,都曾沦为辩论热点,并引起社会注目。这几种责任有何区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连带责任和补足责任在责任确认和赔偿金时有有所不同。
连带责任对平台的拒绝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金的第一顺位;补足责任再行去找经营者,严重不足的或没能力的,再行去找平台。连带责任是沿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更加牵涉到消费者人身身体健康,拒绝平台分担较高的赔偿义务。补足责任是沿袭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性确保义务的思路,规范的是更加普遍的线下场所。在审查会过程中,草案三校对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分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足责任。
有业内人士认为,因为电子商务的定义较为宽阔,既还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还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等,如果统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连带责任思路,对O2O等平台赔偿金拒绝的确过低。比较比连带责任,补足责任毫无疑问是优于方案。
然而,补足责任的阐释经常出现后,曾在社会上引发极大的争议,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从连带到补足这两个字的改动,深刻印象转变平台的利益格局,在相当大程度上减低电商平台的责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王填指出,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分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不应一视同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回应,减低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相等减轻了消费者自我维护的责任。历经改动后,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后定案为分担适当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适当的责任可还包括多种责任,如补足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现在法律做到此阐释,相等说道平台分担何种责任要明确视情而以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回应,最后的平台担责阐释不利于不了了之争议,反映了法律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在将来消费纠纷处置当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若没,则司法部门要根据平台的罪过、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积极开展对应的确认与追责。微商划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近年来,微商发展迅速,但也是消费者权益损毁的重灾区。
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的组织法院滋扰情况分析》表明,网络消费滋扰多发,微商交易维权艰难占到第一位。微商交易中维权无以的原因在于:微商归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借贷、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转入门槛较低,缺少完备的交易系统,经常出现纠纷,卖家必要移除好友或替换账号躲避法律责任,消费者去找将近商家。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之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获取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还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获取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业内人士讲解,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悉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追加的一类经营者。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具体,适当地就要分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获取有力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道,虽然微商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但在实践中显然大量不存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新型表现形式之一,其经营者理所当然归属于电商经营者范畴,微商与买家必要交流时用于的微信则归属于其他网络服务。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责怪,在双11等电商集中于广告宣传活动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行失当手段,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明确提出二中选一拒绝。
回应,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不道德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伤害了消费者的自律选择权,毁坏长时间的市场秩序,社会也多有诟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展开不合理容许或者可选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不合理费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指出,禁令电商平台实行二中选一不道德,尤其是针对具备掌控优势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二中选一不道德的制约,毫无疑问具备积极意义。同时,这对消费者不断扩大消费自主权、享用更加多价格优惠,是有益之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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